《烟台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》12月1日起施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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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12月1日上午,烟台市政府新闻办召开《烟台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》《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》解读新闻发布会。《烟台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》和新修订的《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》于今天起正式施行。

  《烟台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》包括总则、监督管理、生态保护、污染防治、应急管理、法律责任、附则,共七章五十条。条例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线,始终坚持问题导向,注重系统性、实用性和可操作性,充分体现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”的理念,切实做到用最严格制度、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。

《烟台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》主要内容和特点

      条例包括总则、监督管理、生态保护、污染防治、应急管理、法律责任、附则,共七章五十条。

01 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,严格生态保护措施。

      一是严格保护典型性海洋生态系统,提升生态系统固碳能力;二是按照依法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,对重点海域实行严格保护;三是加强自然岸线和海岸带保护;四是严格保护海岸防护设施、沿海防护林、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;五是严格保护沙滩、湿地、植被、礁石等自然资源;六是加强对人工渔礁礁区的监管和监测;七是对受到破坏的具有重要经济、社会价值的海洋生态进行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。

02 加强监督管理,完善海洋污染防治制度。

      以规划引领、陆海统筹为原则,对规划制定与实施、重点海域总量控制、湾长制、监测与评价、协作机制等工作提出要求,把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“总闸门”。以构建陆海统筹、区域联动的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制度体系为主线,加强陆源污染物和入海河流治理,建立健全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,细化海水养殖管控措施,严格三无船舶管理,并对城乡污水垃圾处理、海洋垃圾、农业面源污染、港口船舶及海洋海岸工程等污染防治工作提出明确要求。

03 压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,健全海洋生态环境风险应急管理体系。

      通过明确各级政府、相关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、个人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责任、权利和义务,实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,构建监管统一、执法严明、多方参与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。坚持“预防为主,权责明确”的原则,明确事前、事中、事后应急管理和处置要求,建立权责明确、联动协作的应急响应体系,提高海洋环境应急响应效率。
 
04 明确法律责任,惩处违法行为。
      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》《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》等上位法已有法律责任的基础上,对非法改变、破坏自然岸线和养殖尾水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,设定法律责任和处罚依据。
来源:烟台环境微信公众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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